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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遲到 沒約定標準也應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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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日,本報消費維權熱線繼續開通,1個小時共接到10餘名讀者的咨詢求助。本報消費維權律師團成員、遼寧百聯律師事務所律師遊會榮一一予以解答。

  市民李先生介紹,2010年他購買瞭一套61.22平方米的房子,並於2011年9月辦理瞭入住。根據合同規定,入住360日可辦理房屋產權證。2012年9月他去找開發商要求辦房產證,開發商讓他繼續等消息,直到上個月開發商才通知他辦理,而當他向開發商索要晚下房產證的賠償金時,卻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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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提供的合同顯示: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產證,按照第三條(雙方協商)處理。"開發商不跟我協商,合同上也沒像其他樓盤那樣寫著按照萬分之一或者十萬分之一賠償,我該怎麼辦?"李先生說。

  針對此事,遊會榮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李先生可以起訴開發商並提出索賠。







新聞來源http://sy.house.sina.com.cn/news/2013-09-17/081624196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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